简答: 多数地方以一年约 183 日作为税务居民的基本门槛,但各地另有特别规则。美国绿卡持有人则不论逗留日数,一般都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。
各地一般规则
| 地方 | 一般规则 | 税制特点 |
|---|---|---|
| 阿联酋 | 12 个月内 183 日;持居留并在当地有住所或业务者为 90 日 | 不设个人所得税 |
| 巴拿马 | 每年 183 日,或在当地设有永久住所 | 属地征税 |
| 新加坡 | 一个历年 183 日以上 | 个人境外收入一般不征税 |
| 塞浦路斯 | 183 日,或符合 60 日规则 | 非本籍居民股息及利息免税 |
| 马来西亚 | 一个历年 182 日以上 | 居民汇入的境外收入按现行规定豁免 |
| 香港 | 通常居于香港,或一个课税年度逗留超过 180 日(或连续两年合共超过 300 日) | 属地征税 |
| 美国 | 绿卡持有人一般属税务居民;非绿卡人士按实际逗留测试 | 全球收入征税 |
| 加拿大 | 按居所及社会联系判断;一年内逗留 183 日或以上可被视为居民 | 全球收入征税 |
要留意
- 日数只是其中一个因素: 住所、家庭及经济联系同样重要。
- 可能同时成为两地税务居民: 须按税务协定的「加时规则」判断。
- 原居地的规则同样重要: 离开原居地不一定自动终止当地税务居民身份。
- 规则会变: 应按最新规定规划。
规划建议
移居前先确认新地方及原居地两边的规则,再安排移居时间、资产及收入。可参阅移民前税务规划。
本文为一般资料,并非税务意见,请咨询合资格税务顾问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