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答: 多數地方以一年約 183 日作為稅務居民的基本門檻,但各地另有特別規則。美國綠卡持有人則不論逗留日數,一般都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。
各地一般規則
| 地方 | 一般規則 | 稅制特點 |
|---|---|---|
| 阿聯酋 | 12 個月內 183 日;持居留並在當地有住所或業務者為 90 日 | 不設個人所得稅 |
| 巴拿馬 | 每年 183 日,或在當地設有永久住所 | 屬地徵稅 |
| 新加坡 | 一個曆年 183 日以上 | 個人境外收入一般不徵稅 |
| 塞浦路斯 | 183 日,或符合 60 日規則 | 非本籍居民股息及利息免稅 |
| 馬來西亞 | 一個曆年 182 日以上 | 居民匯入的境外收入按現行規定豁免 |
| 香港 | 通常居於香港,或一個課稅年度逗留超過 180 日(或連續兩年合共超過 300 日) | 屬地徵稅 |
| 美國 | 綠卡持有人一般屬稅務居民;非綠卡人士按實際逗留測試 | 全球收入徵稅 |
| 加拿大 | 按居所及社會聯繫判斷;一年內逗留 183 日或以上可被視為居民 | 全球收入徵稅 |
要留意
- 日數只是其中一個因素: 住所、家庭及經濟聯繫同樣重要。
- 可能同時成為兩地稅務居民: 須按稅務協定的「加時規則」判斷。
- 原居地的規則同樣重要: 離開原居地不一定自動終止當地稅務居民身份。
- 規則會變: 應按最新規定規劃。
規劃建議
移居前先確認新地方及原居地兩邊的規則,再安排移居時間、資產及收入。可參閱移民前稅務規劃。
本文為一般資料,並非稅務意見,請諮詢合資格稅務顧問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