简答: 在台湾经营公司的企业主,可在美国设立关联公司(子公司、分公司或联属公司),以 L-1 签证派驻美国管理业务。美国公司营运满一年后,可申请 EB-1C 跨国经理及高管绿卡,毋须劳工证,排期一般亦较短。
基本条件
| 项目 | L-1A 派驻 | EB-1C 绿卡 |
|---|---|---|
| 申请人资历 | 过去三年内在台湾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管满一年 | 同上 |
| 美国公司 | 与台湾公司有关联,新设公司首次派驻期较短 | 已营运满一年 |
| 职位 | 在美担任经理或高管 | 在美担任经理或高管 |
| 家庭成员 | 配偶可工作,子女可读书 | 配偶及 21 岁以下子女取得绿卡 |
适合谁?
- 台湾公司有一定规模,并有实际业务拓展到美国的计划。
- 企业主或高管能在美国真正管理团队或重要职能。
- 希望以业务发展带动身份,而非单纯投资。
审批重点
- 台湾公司持续营运:申请期间须维持关联公司关系。
- 管理职位的实质:须证明主要负责管理,而非亲自执行日常工作。
- 美国公司规模:须有足够员工及业务,支持经理职位的需要。
与 EB-5 比较
| L-1/EB-1C | EB-5 | |
|---|---|---|
| 核心 | 业务拓展 | 投资 |
| 资金 | 用于美国公司营运 | USD 800,000 投资项目 |
| 不确定性 | 取决于业务规模及管理职位认定 | 取决于项目及资金来源 |
业务规模较小的企业主,或希望较确定的家庭,可考虑 EB-5。
环傲的建议
先评估台湾公司的规模及美国业务计划是否支持经理职位,再决定走 L-1/EB-1C 还是 EB-5,或两者结合。资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