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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劃解讀 · 美國 EB-1A 傑出人才移民 · 美國 EB-5 投資移民

台灣企業主赴美:由 L-1 派駐到 EB-1C 跨國經理綠卡

撰文:環傲移民顧問團隊 · 審閱:Oscar Yip 葉晉軒,創辦人及董事總經理

重點摘要

在台灣經營公司的企業主,可在美國設立關聯公司,以 L-1 簽證派駐美國管理業務;在美國公司營運滿一年後,可申請 EB-1C 跨國經理綠卡,毋須勞工證。

簡答: 在台灣經營公司的企業主,可在美國設立關聯公司(子公司、分公司或聯屬公司),以 L-1 簽證派駐美國管理業務。美國公司營運滿一年後,可申請 EB-1C 跨國經理及高管綠卡,毋須勞工證,排期一般亦較短。

基本條件

項目 L-1A 派駐 EB-1C 綠卡
申請人資歷 過去三年內在台灣公司擔任經理或高管滿一年 同上
美國公司 與台灣公司有關聯,新設公司首次派駐期較短 已營運滿一年
職位 在美擔任經理或高管 在美擔任經理或高管
家庭成員 配偶可工作,子女可讀書 配偶及 21 歲以下子女取得綠卡

適合誰?

  • 台灣公司有一定規模,並有實際業務拓展到美國的計劃。
  • 企業主或高管能在美國真正管理團隊或重要職能。
  • 希望以業務發展帶動身份,而非單純投資。

審批重點

  • 台灣公司持續營運:申請期間須維持關聯公司關係。
  • 管理職位的實質:須證明主要負責管理,而非親自執行日常工作。
  • 美國公司規模:須有足夠員工及業務,支持經理職位的需要。

與 EB-5 比較

L-1/EB-1C EB-5
核心 業務拓展 投資
資金 用於美國公司營運 USD 800,000 投資項目
不確定性 視乎業務規模及管理職位認定 視乎項目及資金來源

業務規模較小的企業主,或希望較確定的家庭,可考慮 EB-5。

環傲的建議

先評估台灣公司的規模及美國業務計劃是否支持經理職位,再決定走 L-1/EB-1C 還是 EB-5,或兩者結合。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。

常見問題

EB-1C 需要勞工證嗎?

不需要。

美國公司要營運多久才可以申請 EB-1C?

一般須營運滿一年。

台灣公司規模很小可以申請嗎?

審批會看管理職位是否實質,規模較小者應審慎評估,或考慮 EB-5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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