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答: 在台灣經營公司的企業主,可在美國設立關聯公司(子公司、分公司或聯屬公司),以 L-1 簽證派駐美國管理業務。美國公司營運滿一年後,可申請 EB-1C 跨國經理及高管綠卡,毋須勞工證,排期一般亦較短。
基本條件
| 項目 | L-1A 派駐 | EB-1C 綠卡 |
|---|---|---|
| 申請人資歷 | 過去三年內在台灣公司擔任經理或高管滿一年 | 同上 |
| 美國公司 | 與台灣公司有關聯,新設公司首次派駐期較短 | 已營運滿一年 |
| 職位 | 在美擔任經理或高管 | 在美擔任經理或高管 |
| 家庭成員 | 配偶可工作,子女可讀書 | 配偶及 21 歲以下子女取得綠卡 |
適合誰?
- 台灣公司有一定規模,並有實際業務拓展到美國的計劃。
- 企業主或高管能在美國真正管理團隊或重要職能。
- 希望以業務發展帶動身份,而非單純投資。
審批重點
- 台灣公司持續營運:申請期間須維持關聯公司關係。
- 管理職位的實質:須證明主要負責管理,而非親自執行日常工作。
- 美國公司規模:須有足夠員工及業務,支持經理職位的需要。
與 EB-5 比較
| L-1/EB-1C | EB-5 | |
|---|---|---|
| 核心 | 業務拓展 | 投資 |
| 資金 | 用於美國公司營運 | USD 800,000 投資項目 |
| 不確定性 | 視乎業務規模及管理職位認定 | 視乎項目及資金來源 |
業務規模較小的企業主,或希望較確定的家庭,可考慮 EB-5。
環傲的建議
先評估台灣公司的規模及美國業務計劃是否支持經理職位,再決定走 L-1/EB-1C 還是 EB-5,或兩者結合。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