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次逗留期
| 类别 | 首次逗留期 |
|---|---|
| A 类 | 一般 36 个月 |
| B 类 | 一般 24 个月 |
| C 类 | 一般 24 个月 |
首次逗留期内不设其他逗留条件,毋须事先获聘。
续签条件
续签时一般须证明以下其中一项:
- 在香港受雇,薪酬大致达市场水平
- 已在香港开办并经营业务
续签一般须准备
| 情况 | 文件 |
|---|---|
| 受雇 | 雇佣合约、粮单、公司证明 |
| 经营业务 | 商业登记、公司注册、营运及财务纪录 |
| 共通 | 身份证明、在港居住纪录 |
时间安排
- 抵港后尽快落实工作或业务。
- 逗留期届满前预留时间准备文件。
- 在逗留期届满前递交续签申请。
续签之后
续签成功后,连续居住年期继续累积,以认可身份通常居住连续七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,即可申请永居。
受养人
配偶及 18 岁以下未婚子女的逗留期一般跟随主申请人一同续签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