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答: 台灣人可以直接申請 E-2 條約投資者簽證,毋須先取得格林納達等第二本護照。E-2 讓你在美國經營自己投資的生意,可不斷續期,但屬非移民簽證,不會直接帶來綠卡。想全家取得綠卡,應考慮 EB-5。
E-2 與 EB-5 比較
| E-2 條約投資者 | EB-5 投資移民 | |
|---|---|---|
| 身份 | 非移民工作簽證 | 綠卡 |
| 投資額 | 無固定下限,須屬相對生意規模的「實質」投資 | 目標就業區 USD 800,000 |
| 投資方式 | 自己經營生意,須積極管理 | 可投資區域中心項目,毋須親自經營 |
| 續期 | 生意持續經營即可續期 | 有條件綠卡兩年後轉永久 |
| 配偶 | 可在美國工作 | 綠卡,可工作 |
| 子女 | 可讀書;滿 21 歲即失去依親身份 | 綠卡;受 CSPA 保護 |
| 入籍 | 不能 | 取得綠卡滿 5 年可申請 |
E-2 最大的限制:子女 21 歲
E-2 子女滿 21 歲便失去依親身份,須另找身份留美,而且 E-2 沒有 CSPA 的年齡保護。這是不少有子女的家庭最終選擇 EB-5 的原因。
怎樣選?
- 想在美國經營自己的生意、子女還小: E-2 可作起步,日後再規劃綠卡。
- 希望全家取得長期身份、子女升學: EB-5 較合適。
- 兩者結合: 部分家庭先以 E-2 赴美經營,再申請 EB-5。
環傲的建議
E-2 生意須真正營運並有一定規模,不宜只為身份而設。比較時,應以子女年齡及長遠身份為主要考慮。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