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答: 持台灣外僑永久居留證(梅花卡)者,如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在台居住未達 183 日,永久居留會被撤銷。規則看的是五年平均,不是每一年都要住滿 183 日;因出國就學、就醫等特殊原因,可向移民署報備,每次最長兩年。
怎樣計算?
以最近五年在台居住的總日數除以五:
| 情況 | 五年合共在台 | 平均每年 | 結果 |
|---|---|---|---|
| 例一:每年住約 200 日 | 1,000 日 | 200 日 | 符合 |
| 例二:頭三年各住 250 日,其後兩年各住 90 日 | 930 日 | 186 日 | 符合 |
| 例三:每年住約 150 日 | 750 日 | 150 日 | 未符合 |
例二顯示,某一兩年住得較少,只要五年平均仍達 183 日,一般不會被撤銷。
可以報備的特殊原因
- 出國就學。
- 就醫。
- 受台灣政府或公司派駐海外等,按移民署規定。
報備每次最長兩年,應在出國前辦理並保留紀錄。
實務建議
- 記錄出入境日期:可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紀錄核對。
- 提早計算:長期出國前先計算五年平均。
- 家人:配偶及子女同樣持永久居留者,須各自符合規定。
與入籍的分別
梅花卡本身毋須放棄原有國籍;如日後申請歸化,一般須在台合法居留滿五年、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,並放棄原有國籍,詳見台灣梅花卡完整介紹。
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,以內政部移民署最新規定為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