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答: 大部分 EB-5 區域中心項目採用貸款模式:投資者入股 EB-5 基金(新商業企業),基金再借款予項目公司,項目到期還款後投資款可取回。股權模式則由基金直接持有項目權益,取回要靠項目出售或再融資。
兩種模式比較
| 貸款模式 | 股權模式 | |
|---|---|---|
| 投資款用途 | 借給項目公司 | 持有項目權益 |
| 取回方式 | 項目按貸款條款還款 | 項目出售、再融資或其他退出安排 |
| 保障 | 可設抵押、擔保及還款優先次序 | 視乎股東協議 |
| 回報 | 一般為低固定利息 | 視乎項目表現 |
| 退出時間 | 較易預計 | 較難預計 |
貸款模式要看甚麼?
- 抵押品:貸款是否有項目資產抵押。
- 還款次序:EB-5 貸款排在銀行貸款之後還是同等。
- 還款來源:項目出售、租金收入或再融資。
- 擔保:發展商是否提供完工或還款擔保。
股權模式要看甚麼?
- 項目估值是否合理。
- 退出機制及時間表。
- EB-5 投資者在決策上的權利。
兩者的共同點
無論哪種模式,投資款都必須承擔風險,不能保證取回。移民局審批亦不代表項目會成功。詳情可參閱 EB-5 投資款何時取回及如何審查 EB-5 項目。
本文為一般資料,並非投資建議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