綠卡持有人的居住要求
綠卡持有人須以美國為主要居所。長時間離開美國,可能被視為放棄永久居民身份。
離開時間與風險
| 離開時間 | 一般情況 |
|---|---|
| 少於六個月 | 一般影響較小 |
| 六個月至一年 | 可能被查問是否以美國為居所 |
| 一年或以上 | 沒有回美證,一般較難以綠卡回美 |
甚麼是回美證?
回美證(re-entry permit)讓預計長時間離開美國的綠卡持有人,預先向移民局申請,證明無意放棄永久居民身份。
甚麼情況適用?
- 需要在海外長時間處理業務或照顧家人
- 子女在美國讀書,家長仍在亞洲工作
申請方法
- 須在離開美國前遞交申請
- 按要求完成生物特徵採集
- 獲批後可在有效期內以回美證入境
回美證並非讓人無限期離開;返美後仍須以美國為主要居所。
對入籍的影響
長時間離開亦可能影響日後申請入籍的連續居住計算,宜一併規劃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