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類的逗留要求
| 類別 | 投資期 | 合共逗留 | 平均每年 |
|---|---|---|---|
| 增長類別 | 三年 | 21 日 | 約一星期 |
| 平衡類別 | 五年 | 105 日 | 約三星期 |
為何這麼低?
新計劃降低了逗留要求,讓仍須在亞洲經營業務的投資者也能參與。
怎樣安排?
- 結合家庭假期:例如子女學校假期。
- 結合業務考察:了解投資項目或當地市場。
- 分次完成:日數毋須連續,合共達到要求即可。
紀錄保存
- 保存所有出入境紀錄。
- 在投資期內定期核對累積日數。
- 避免期末才發現不足。
家庭成員
配偶及受養子女可一同取得居留簽證,逗留安排可與家庭行程一併規劃。
常見錯誤
- 以為只須在投資期最後一年補足日數
- 忽略入境日及離境日的計算方式
- 沒有保存完整紀錄
